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,2020年12月,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 2020年 第57号,批准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》(HJ 164-2020)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并予发布。
该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 164-2004)废止。
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、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、样品采集与保存、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、监测数据处理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。
该标准是对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 164 -2004)的修订。新标准实施至今已有38个月,现把增加的主要内容梳理出来,跟大家一起分享,以便在工作中注意。
1、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;
2、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、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;
3、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;
4、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、样品采集、监测项目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。